(2021年5月18日安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报告工作。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监察司法方面的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监察司法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联系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监察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和相关工作情况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并提出工作建议意见。
二、重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重点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工作汇报和组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建议。
三、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监察司法方面的议案;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监察司法方面的议案,提出议案审议报告。
四、围绕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议题开展监督工作,指导联系部门准备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草拟有关决议、决定草案或审议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和及时反馈。
五、对涉及本委员会联系部门承办的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相关承办单位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六、依法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七、做好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八、负责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考试,组织由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就职时的宪法宣誓。
九、负责人民群众通过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活动的受理、转办和督促办理工作。
十、做好本委员会组成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及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加强规范性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十一、承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