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安宁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决定免去
陈韦宇同志的安宁市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张文杰同志的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二、任命
李倩同志为安宁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红梅同志为安宁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玉洁同志为安宁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史莎丽同志为安宁市人民法院昆钢法庭庭长;
道永升同志为安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三、免去
周玉洁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法院草铺法庭庭长职务;
范玉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法院昆钢法庭庭长职务;
冯琳琳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
史莎丽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罗正力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