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修订草案)》,这标志着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又迈进了一步。
市人大常委会现行备案审查办法于2014年6月通过,此次对办法进行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需要。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草案主要在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实现备案审查对象的全覆盖。之前的办法备案审查的对象仅仅有市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办法中规定: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实现了备案审查全覆盖。
二是主动强化报告意识。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促使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成为常态化和制度化,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三是实行联席会议机制。为有效推动工作,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召开备案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与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协作,及时分析和研究备案审查工作,化解了以往无件可报、无件可审的尴尬局面。
四是借助“外脑”提高审查质效。针对备案审查力量不足的问题,新修订的办法中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第三方评审机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或与高等院校开展政校合作等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不断推动法治安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