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
汪志伟同志为安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李本宏同志为安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冯琳琳同志为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周玉洁同志为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红梅同志为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范 玉同志为安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史莎丽同志为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章亚洲同志为安宁市人民法院八街法庭副庭长。
二、免去:
龙 玲同志的安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毕树昆同志的安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冯琳琳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周玉洁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法院八街法庭副庭长职务;
张红梅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
史莎丽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章亚洲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杨文雁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职务。
三、决定免去:
李茂文同志的安宁市司法局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