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2014年,安宁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安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认为,2015年以来,安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转变为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报安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登记审查、备案、清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备案审查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方面迈进。但在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少数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实际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偏少;机构改革后政府备案审查职能关系需进一步明确,专业人才不足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 提高认识,加强工作。要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 狠抓落实,主动备案。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要求,严格执行《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在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提前协商,征求意见,变事后为事前,最大限度减少问题文件的产生。
3. 深化改革,强化队伍。机构改革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和要求,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机构,健全建强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搞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从而更好地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