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任命:
韩富国同志为安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决定免去:
马梅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三、任命:
景碧昆同志为安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孙鸣镝同志为安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汤大荣同志为安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龙海涛同志为安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吴丽红同志为安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周亮同志为安宁市人大常委会太平新城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
聂涵同志为安宁市人大常委会青龙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
李鲲、李成敏2位同志为安宁市人大常委会草铺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
袁双秀同志为安宁市人大常委会县街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
代冬艳同志为安宁市人大常委会禄脿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
四、免去:
解宇同志的安宁市人大常委会太平新城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彭建军、邵博2位同志的安宁市人大常委会青龙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劲松、曹志汵2位同志的安宁市人大常委会草铺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普志慧同志的安宁市人大常委会县街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朱云荣同志的安宁市人大常委会禄脿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子光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法院八街法庭庭长职务;
张萍同志的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职务。
五、决定接受韩春华同志辞去安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报安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六、决定景碧昆同志代理安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