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负责联系市政府司法、民政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一、 对所联系部门贯彻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制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为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提供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
二、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重点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工作汇报和组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建议。
三、 围绕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的有关法工委的工作议题开展监督工作,负责指导联系部门准备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草拟有关决议、决定草案或审议意见。
四、 负责对“一府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接收登记,并做好初步审查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五、 负责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考试和宪法宣誓仪式。
六、 督促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涉及本工委联系部门承办的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 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申诉案件的日常接待和督促办理工作。
八、 协助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做好各项检查、调研和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组织讨论和反馈回复等工作。
九、 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