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审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议案的专门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
二、 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提出议案审议报告。
三、 草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决议、决定;依法审查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四、 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中有关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五、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具体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的相关工作。
六、 组织本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市人大代表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调研、视察、检查,听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 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查情况。
八、 负责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修改意见工作。
九、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本委员会的质询案、询问和议案,督促办理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或报告。
十、 加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联系,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一、 做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